LV某款手提包創作性不足 專利申請、行政訴訟皆遭駁回

C040715Y1 2004年8月號

世界知名品牌路易威登 (Louis Vuitton,簡稱LV)公司,因不服經濟部智財局對於LV申請的一款皮包,不給予專利,後又不服經濟部所為訴願決定,進而提出行政訴訟。目前高等行政法院認為LV公司之訴為無理由,駁回LV之請求,全案仍可上訴。

LV公司表示,智財局引用19913月的「Fashion Accessories」雜誌內的手提包形狀,以及19979月出刊的「Fashion Accessories」雜誌內的手提包方格花紋,來個別否認LV新品的申請的形狀、花紋,有違新式樣專利的「整體舉證比對判斷」原則。且LV認為新品的方格花紋,具有「一氣呵成的典雅造型與優雅外觀構思」,絕非智財局引據的兩款手提包的格局可比擬。

不過,顯然LV的說法並未被接受,高等行政法院的法官認為,根據專利法規定,對物品的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仍應有視覺訴求的創作性。法官並認為,這款新品手提包確實只經過簡易組構,並未見特殊造型變化特徵與視覺效果。既然只是兩個固有商品的組合,確實沒有創作性,不符合專利法規定的要件。

 

摘自 工商時報2004.07.15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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