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新法施行 新型專利申請說明書品質應更重視
C040707Y1 2004年8月號
去年2月6日公布之專利法修正案(新法)於今年7月1日施行,其中變革最大者,是新型改採形式審查。攸關新型審查結果的形式審查基準甫於新法施行前才完成公聽程序,其重點如下:
一、 改採形式審查的目的,係為加速授予專利之時效,智慧局預計在申請日起六個月內即可發出形式審查之處分書。
二、 新型專利之標的物為物品之形狀、構造及裝置,其內涵與新法修正之前相同,惟基準中明訂包含電路構造及層狀構造。
三、 形式審查與發明專利之實體審查最明顯的區分即在於前者不進行前案之檢索,也不就新型案是否符合專利要件加以審酌;但其與審查案件之文件是否齊備以及呈現之書表格式是否符合規定等的程序審查亦不同。
四、 形式審查的重點在檢視:包括是否為新型之標的物;是否有妨害公序良俗之情事;說明書是否載明新型之名稱、摘要、說明及申請專利範圍;說明書是否有違反施行細則之記載規定;是否有違反單一性規定;說明書及圖式未揭露必要事項或揭露明顯不清楚者。
五、 新型申請案中必須備具圖式揭露該案之內容,該圖式不得為工程藍圖、照片亦不得僅有流程圖。
摘自 工商時報2004.07.07 第1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