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檢署的檢察官偵查多件違反著作權法的案件發現,近來常有電信加值服務公司未經網路動畫或漫畫作品的著作權人同意,即提供給電信公司轉給手機用戶下載,這種未經授權轉售網路動畫並收取費用,觸犯著作權法。
據了解,市面的漫畫作品及網路動畫,作者或專屬被授權人係擁有該著作的著作財產權,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未經同意或授權的重製及轉賣,違反著作權法第 91、101條和刑法第56條。
摘自 經濟日報2004.07.17 第A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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