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兩年過渡期將屆 回溯保護7月11日起生效 未經授權利用外國著作將受罰

C040708Y3・C040711Y3 2004年8月號

711日起,如未經著作權人授權,各種外國老片、日本歌曲、外文教科書等,將不能繼續在台銷售,否則將有民刑事責任。智慧局指出,依著作權法第106條之2規定,長達兩年半的過渡期間即將結束,自711日起,回溯保護著作權的規定將生效施行。因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而該給予以回溯保護的著作權物,如果利用人未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將不能再在市面上銷售相關重製物。

銷售未經授權的光碟商品,依法須負擔民事賠償責任及受刑事處罰。智慧局表示,依著作權法第100條規定,此為「非告訴乃論罪」,不待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告訴,警察機關得直接依法查察、取締,檢察機關得逕行起訴。

至於未經授權銷售受回溯保護之著作及「光碟以外形式重製物」者,例如書籍,依法需要負擔民事賠償責任及受刑事處罰。但「二手書」不在此限。智慧局表示,由於「二手書」屬於書本所有人處置其個人財產的一種方式,與國際公約希望處理未經授權即出版、發行、演出及改作等利用行為大不相同,智財局認為「二手書店」不適用於著作權「回溯保護」規定。就刑事處罰部分,「進行買賣」「完成買賣」「交付」及買賣進行前「使公眾可取得」的行為(例如公開陳列),依著作權法第91條之11項規定處罰,至於「持有」的行為則依同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罰。

 

摘自 法源法律網2004.07.07

             自由時報2004.07.11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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