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未在台設據點研發費用不得抵稅

C040714Y5 2004年8月號

財經兩部會商決定,總機構不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在台無固定營業機構的公司,將不能享有研發費用抵稅優惠。這項決定將使外商在台研發機構,以及非依公司法規定設立的公司組織,其研究發展與人才培訓支出不得抵稅。

公司研究發展與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修正版本,主要包括︰

一、        明確排除非屬發生在台灣的研發經費,都不可以申報抵稅,因此包  括在台無固定營業場所、總機構不在台灣的外商公司,或非依公司法組織設立的公司組織等,其研發經費或人才培訓支出,都不適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的研發費用抵稅範圍。
所謂「固定營業場所」是指所得稅法第10條第1項所指包括管理處、分支機構、事務所等等。

二、        明訂研究發展的抵稅範圍是以新技術為準。即研究發展應以開發新產品或新技術,或對現有產品、生產技術做重大突破,所從事的研究工作。

 

摘自 經濟日報2004.07.14 A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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