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混淆誤認商標 加入經驗法則

C040603Y2 2004年7月號

同樣是兔子造型的「米飛兔」和「美樂蒂」,會造成為混淆嗎 ?智財局配合去年1128日商標法修正施行,根據其累積多年的專業審查經驗,研擬「混淆誤認之虞」審查基準,於51日發布施行,供各界參考。

在判斷商標是否會發生混淆誤認情形,必須考量識別性高低及實際使用情況,再進行判斷,不能公式化地一概而論。例如,不能僅憑兔子造形的商標,而斷定荷蘭商的「米飛兔」與日本商的「美樂蒂」,一定會發生混淆誤認之虞,因為這兩隻兔子各有其知名度,一般人並不至於產生誤認。

    此外,如果商標在申請註冊時或註冊後,才發現與之前的商標有所混淆時,該怎麼辦?智財局的審查基準,也機動地提供處理有關混淆誤認瑕疵補正的方式,例如以減縮衝突商品或服務的方式,徹底消弭混淆的發生,或將商標加以分割,讓無爭議部分的商標權先行確定,或徵得權利人同意,採並存註冊等途徑解決。

 

摘自 經濟日報2004.06.03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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