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版日劇VCD7月11日起不得販售

C040602Y3 2004年7月號

台灣加入WTO之前出版的著作物,從711日起就不能再販售,而2002年台灣加入WTO之後,日本出品的影音作品,即使在台沒有授權,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都是違法。

根據著作權法第91條第13項規定:「意圖營利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財產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20萬以上,200萬以下罰金。」「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第一項之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50萬以上,500萬以下罰金。」

    在台代理NHK著作物的三商多媒體表示:「長久以來,盜版日劇VCD一直是灰色地帶,儘管違法,有時日方並沒有授權,也沒有在台代理人會去告發,只能期待公權力伸張。」

 

摘自 大成報2004.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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