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樂著作權利金疑遭哄抬價格 公平會擬開罰

C040608Y4・C040608Y3 2004年7月號

電視廣告等配樂「授權金」的收取,再度引爆著作人及使用人團體的糾紛,台視與仲介團體日前將權利金糾紛鬧上公平會。台視檢舉某仲介團體要求支付的廣告音樂權利金過高,涉及藉著著作權保護的優勢地位哄抬價格。由於該案的認定涉及現有廣告及音樂市場生態,公平會決定待深入了解後再行處理,據了解,公平會傾向對仲介團體處以罰鍰。

雖然,去年七月修正的著作權法,加入了「強制仲裁條款」,強迫仲介團體應就權利金數額,與使用者協商;如協商不成,則強制由仲裁人為雙方決定權利金數額,仲介團體不再能夠因談判破裂而將對方告上法院,不過因遊戲規則不明,相關機制尚未正常運作。當此之際,公平會若對此案作出裁罰,可能打破仲介團體以往在著作授權方面的優勢地位。

 

摘自 工商時報2004.06.08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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