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入股20%可享五年緩課所得稅 持股人數限制 財經二部又生歧見

C040628Y5 2004年7月號

財經兩部針對技術作價入股所得課稅,已經達成只要達到股東持有被投資公司股數20%,即可享有五年緩課優惠的共識,不過,對股東持股20%的人數限制,仍有歧見,財政部擬同意從單一股東持股放寬為三人,而經濟部則希望不予設限。

財經兩部目前仍在就有關資產作價入股所得享有五年緩課優惠的條文進行會商。在經濟部未完成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的修訂工作前,有關資產作價換股的所得稅課徵仍要依據財政部在去年9月間發布的行政命令規定執行,即自2004年元月起,發生的資產作價換股所得即需課徵所得稅。

財政部認為,以專利權、專門技術讓與公司作價投資,取得符合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的被投資公司20%的股權,股東人數只要不超過三人,其以技術作價投資取得的所得五年內可以暫緩課稅,五年內未轉讓者,所得在第六年課稅,五年內有轉讓者,轉讓當年度即需課稅。至於有關在持有被投資公司股權期間,所指一旦發生「買賣」情形時,即需在買賣當年度課稅,其買賣的定義除轉讓行為外,還包括: 合併、清算、贈與等股權變更的情形在內。

 

摘自 經濟日報2004.06.28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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