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濫發商業電郵 最重擬判刑五年 交部訂管理條例草案 每封最高可求償二千元

C040624Y7 2004年7月號

大量垃圾電子郵件已成為網友的嚴重困擾,交通部決定比照美、日等國訂定專法管理,「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草案昨天出爐,一旦違規發送商業電子郵件導致收信人受損,當事人將可請求每封500~2000元的賠償;惡性匿名散發垃圾郵件者,甚至可判處最重五年的有期徒刑。

該條例規範的對象以行銷商品或服務為主要目的,透過網際網路傳送的商業電子郵件為主。草案中要求,發信人傳送商業電子郵件必須符合四項規定,包括一、提供收信人選擇不再接受的「選擇退出」機制;二、於郵件主旨加註商業、廣告等標示,供收信人識別;三、提供正確的來源、路徑、目的地、發信日期等信首資訊;四、提供發信人的身分資訊及郵遞地址。

如果發信人明知收信人已拒絕接收,或主旨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等,卻仍照樣發送,導致收信人或電子郵件服務提供者發生損害時,發信人必須負擔賠償責任,收信人可依民法規定請求賠償。由於收信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特別規定得請求法院依每封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同一事件最高賠償總額為2000萬元,不過收信人必須在五年內求償才有效,必要時可以團體訴訟為之。

對於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隱匿身分或信首資訊發送大量商業電子郵件,導致損害公眾或他人的惡性重大濫發行為,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萬元以下罰金;以此為常業者,更可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

 

摘自 自由時報2004.06.24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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