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修正 輕罪判決書簡化

C040609Y9 2004年7月號

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簡化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輕罪判決書內容。修正條文規定,有罪判決,諭知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易科罰金、罰金或免刑者,其判決書得僅記載判決主文、判決事實、證據名稱,對於被告有利證據不採納的理由及應適用之法條。

去年91日刑事訴訟法新制實施後,除適用簡式審判及簡易訴訟程序外,在第一審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案件,均應行合議審判,並透過交互詰問程序的進行,以認定被告有無犯罪事實,讓第一審成為堅強的事實審,進而建立金字塔型的訴訟架構;由於交互詰問程序進行需時甚久,為有效減輕法官製作有罪判決書的負擔,讓法官有更充裕的時間和精神致力於重大繁雜案件的審理,因此修正現行刑事訴訟法有關有罪判決書製作方式的規定。

 

摘自 自由時報2004.06.09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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