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智財將設專業法院與檢察分署 智財法院組織法 立院初審通過 技術審查官任用資格留爭議

C050529Y9 2006年6月號

立法院法制、司法聯席委員會在本會期休會前夕(29日)初審通過「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草案」,不過除非立法院召開臨時會,否則應在下會期開議後才可能完成立法。但法案爭議不大,僅保留第16條至朝野協商,司法院應可按預訂時程在明年3月正式成立智財法院。

16條是有關「技術審查官」的聘任資格,因為技術審查官主要在輔助法官從事專業技術問題的判斷,「可說是法官最重要的判決依據」,部分立委認為資格應從嚴規範;但部分立委表示若資格訂定過嚴,可能導致專業人士出任意願降低。

智慧財產法院職掌之審判事務,包括與智財權有關之民事訴訟事件、刑事訴訟案件及行政訴訟事件。

(一)     民事訴訟事件,係指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中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二審民事訴訟事件,並包括與本案有關之保全證據、保全程序等在內。

(二)     刑事案件係指刑法第253條至第255條、第317條、第318條之罪或違反商標法、著作權法、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1項關於第20條第1項及第36條關於第19條第5款案件,不服地方法院依通常、簡式審判或協商程序所為之第一審裁判而上訴或抗告之刑事案件。

(三)     行政訴訟事件,係指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中關於智財權之申請、撤銷或廢止程序、不公平競爭及其他公法上爭議所生之行政訴訟事件,以及強制執行事件。

法案明訂智慧財產法院設置地點由司法院決定,並可視地理環境及案件多寡,增設智財法院分院;此外,「有法院即應對應設置同審級之檢察署」,高等法院檢察署下將設智慧財產分署,內設檢察長1人、主任檢察官2人及檢察官12人,可由現有人員調任。

 

摘自 中央社2006.05.29

   立院議案關係文書  院總第474  政府提案第1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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