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使用網路交換軟體下載音樂違法與否 智財局細說分明

C040601Y3 2004年6月號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31日指出,目前若干音樂軟體網站的網友,未經音樂與錄音著作權人授權,使用軟體業者提供的交換軟體,任意在網路上交換受著作權法保護的音樂,已涉及侵害音樂與錄音著作財產權人的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

智財局指出,部分網友誤以為繳交會費,即可無限制地下載音樂及利用他人著作權。智財局呼籲,一般民眾參加交換軟體網站,應注意不要將自己電腦中,未經授權的音樂資訊,存入交換資料夾內,提供其他網友交換下載,並應選擇已經著作財產權人授權的合法網站,支付使用報酬後,再進行著作內容的上傳、下載與交換,以免誤觸法網。

一般利用人透過軟體業者所提供的軟體及平台交換音樂檔案時,將音樂下載於個人電腦硬碟中,或進一步加以燒錄,如果僅供個人或家庭使用的話,尚屬於合理使用的行為,不會構成著作財產權的侵害。不過,如果逾越了合理使用的範圍,則屬侵害重製權,須負擔民事責任,即使沒有營利的意圖,但若達到著作權法所規定的門檻,超過五份或新台幣3萬元時,仍須負擔刑事責任。

 

摘自 經濟日報2004.06.01 11

TIPLO ECARD Fireshot Video TIPLOBrochure video TIPLO News Channel TIPLO TOUR 7th FIoor TIPLO TOUR 15th FIo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