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身分證 雙語標示下月25日上路

C040527Y9 2004年6月號

新修正的「商品標示法」即將於625日起跑,主管機關經濟部商業司於新法實施前提出「商品身份證」的概念,呼籲業者自律、民眾自覺,建立更健全的商業環境。

新修正的商品標示法是在去年625日就經總統公佈,經過一年的緩衝宣導後,今年625日正式實施。修正後的商品標示法將通路商納入適用範圍,並規定商品標示需加註原產地,並以雙語標示,中文標示說明不得較原產地說明簡略。標示要註明產品使用方法,可食用的產品則要註明食用及保存方法,另尚須加註廠商提供的消費者保護專線電話,進一步保障消費者權益。

廠商對商品標示不符合新法規定者,經令限期改善後未改善,依法可被處新台幣二到二十萬元不等罰金,並得連續處罰,情節嚴重還可被停止販售商品、停止營業或歇業。主管機關在必要時,甚至可以在大眾傳播媒體公告企業經營者名稱、地址、商品。

 

摘自 經濟日報2004.05.26 11

             中國時報2004.05.27 A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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