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汽車召回 交部訂專法

C040510Y9 2004年6月號

國外行之多年的汽車召回措施,將由交通部首度訂定專法管理,一旦發現汽車有重大危害行車安全之虞時,強制要求車商必須召回改正,否則將依消保法及公路法處罰,罰鍰最高達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還得停止其製造、進口或銷售,消費者權益終於獲得法令保障。

有鑑於汽車爆衝等爭議時有所聞,為建立完善的汽車安全調查及召回改正監督管理制度,交通部已擬定「汽車安全性調查及召回改正監督管理辦法」草案,首度明文規範汽車、車身製造廠或汽車進口商、進口人等企業經營者,對其已出售的汽車,於有事實足認有重大危害行車安全之虞,應即召回改正,且相關費用由車商負擔。另外,尚須於大眾傳播媒體公告或其他有效方式通知車主,情況危急時,交通部並應發布車型、車商等訊息;草案中並明訂,如果車商未依規定提出汽車安全瑕疵召回改正計畫或通知召回改正者,將依消保法第58條處以六萬元至一百五十萬元罰鍰。

 

摘自 自由時報2004.05.10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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