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種苗法大翻修 國內育種納UPOV保護

C040330Y1 2004年4月號

立法院30日三讀通過「植物種苗法」修正案,納入「植物新品種保護國際聯盟(UPOV)」的保護規定,並基於國際互惠原則,限制外國人來台申請品種權保護;研發人員亦可享有研發成果「姓名表示權」,有助農業生物科技發展及國內育種保護。修正案將品種權保護適度擴及品種的「收穫物」以及「直接加工物」及「從屬品種」,並將原15年的新品種權利期間擴大延長保護期限,木本或多年生藤本植物品種權為25年,其他植物物種的品種權期間則為20年。

同時,為避免品種權申請人在申請案公開後到取得品種權前可能因他人侵權遭受損失,故採取臨時性保護原則,權利的開始時間提早自申請案公開時,並增訂具備新穎性、可區別性、一致性、穩定性及適當品種名稱的品種得申請品種權。

另基於國際互惠原則,外國人所屬國家若未與中華民國共同參與品種權保護的國際條約、組織,或對無由團體、機構互訂保護協議,或不受理中華民國國民申請品種權保護者,也不予受理;「優先權」的申請也限定為與中華民國有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國家。

此次修法也保障研發人員權益,即受雇人於職務上所育成或發現並開發的「品種」,品種申請權及品種權屬雇用人所有,但品種育種者除應獲得適當報酬外,也享有姓名表示權,尤其是受雇者在「非職務上」所育成品種,也可取得品種申請權及品種權。

 

摘自 中央社2004.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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