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部指外商技術作價入股不能免稅

C040318Y5 2004年4月號

針對經建會副主委何美玥日前表示,「財政部與經濟部已經同意修改審查原則,給予技術入股廠商免稅待遇。」,財政部在17日發佈的新聞稿中指出,外國營利事業提供無形資產作價抵充股款,既已「約定作為股本」,性質上已不符合免稅條件,並無所得稅法國外技術報酬免稅的優惠。而且,基於課稅公平原則,對於我國企業引進國外技術給付的權利金免稅優惠,財政部亦認為需要重新檢討。

公司股東依法以技術等無形資產作價抵充出資股款,一般有二種情形,一為股東實質移轉該等無形資產的所有權給被投資公司,這種所得屬財產交易所得;另一種是股東只授權被投資公司使用該等無形資產,此為權利金所得。

根據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1款規定的免稅案件,由財、經二部報經行政院備查的審查原則第2點規定: 外國營利事業提供專門技術或專利權予企業,並「約定不作為股本」而取得一定權利金或報酬者,准予免稅。

 

摘自 經濟日報2004.03.18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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