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提案修改銀行法,明定除財政部核准外,銀行的股票必須強制公開發行,不可引用公司法規定,撤銷公開發行;並將成立金融法庭,審理金融犯罪案件。
現行的銀行法並未規定銀行股票須公開發行,過去因為公司法規定資本額在一定金額以上者,股票即須公開發行,因此銀行的股票均有公開發行。但公司法在2001年修法後,對於公司股票是否公開發行,採公司自治原則,亦即改為得依董事會決議,決定是否向證券管理機關申請公開發行。
摘自 工商時報2004.03.04 第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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