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修正通過 增訂認罪協商量刑制度

C040324Y9 2004年4月號

立法院昨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認罪協商制度,司法院認為,將可紓解法院審理工作負擔,提高審判效能。美國等先進國家也有所謂的認罪協商制度,此制度一般是指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在法院判決前就被告涉及的案件進行協商,被告以有罪答辯希望協商取得檢察官建議判決較輕的刑罰。

依修正條文規定,可協商案件為犯最輕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得徵被害人意見後,逕行依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的請求,經法院同意可進行協商,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作判決。

協商事項包括有,1.被告願受科刑的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的宣告;2.被告向被害人道歉;3.被告支付相當數額的賠償金;4.被告向公庫或指定的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一定的金額。而法院對協商判決所科刑罰,以宣告緩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

 

摘自 自由時報2004.03.24 19

TIPLO ECARD Fireshot Video TIPLOBrochure video TIPLO News Channel TIPLO TOUR 7th FIoor TIPLO TOUR 15th FIo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