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通過政治獻金法 政治人物收受捐款受約束 但規範內容仍存爭議

C040319Y9 2004年4月號

立法院18日三讀通過政治獻金法,規定政治人物平常不得收受任何政治獻金,只有擬參選人在選舉期間才可接受政治獻金,收受獻金總額不設上限。不過獻金來源上限規定:對於同一政黨與政治團體捐贈上限,個人不得捐贈超過新台幣30萬元,人民團體不得超過200萬元,營利事業不得超過300萬元;對同一擬參選人捐贈上限,個人不得捐贈超過10萬元,人民團體不得超過50萬元,營利事業不得超過100萬元。至於不同政黨與不同政治團體捐贈上限,個人不得捐贈超過新台幣60萬元,人民團體不得超過400萬元,營利事業不得超過600萬元;對不同擬參選人捐贈上限,個人不得捐贈超過20萬元,人民團體不得超過100萬元,營利事業不得超過200萬元。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不得收受政治獻金對象包括:公營事業或政府持有資本達20%民營企業、政黨經營或投資的事業、與政黨經營或投資的事業有巨額採購契約且在履約期間廠商,及與政府機關有巨額採購或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契約,且在履約期間的廠商。

根據新法,未來政黨、政治團體及候選人應於金融機構或郵局開立專戶,並以一個為限,向受理申報機關申報許可後,始可收受政治獻金,同時於15日內存入該專戶。若未經許可收受獻金者或接受外、中、港資捐獻者,可處3年或5年以下有期徒刑,違反其他規定則以行政罰為之。

 

摘自 經濟日報2004.03.19 7

中國時報2004.03.19 A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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