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施行細則修正案業奉行政院核定 將進行報請經濟部發布程序
C040315Y1 2004年3月號
為因應專利法於去年2月6日全盤修正,行政院核定專利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要點列舉)如下,俟經濟部完成修正發布程序後,預定於今年7月1日與專利法同日施行。
一、 依條文規範之性質重新編排,分成總則、專利之申請及審查、專利權、公開及公告、附則等五章。
二、 修正發明、新型申請專利範圍撰寫之方式。(修正條文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
三、 簡化行政程序:
(一) 刪除圖式應送補充、修正或更正劃線本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及第四十五條
(二) 新式樣得以指定代表圖代替圖卡。(修正條文第三十一條)
(三) 專利權各項登記得僅由當事人之一方提出申請。(修正條文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三條)
四、 配合本法修正後新型專利改採形式審查制,並引進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規定,增訂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五十條至第五十二條)
五、 實務上申請人基於一定之事由,常有須延緩公告專利之情形,爰增訂申請延緩公告應踐行之程序及得延緩之期限。(修正條文第五十六條)
六、 配合本法第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將本細則施行日期由現行「自發布日施行」修正為「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修正條文第五十七條)。
摘自 智慧局公告2004.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