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局擬妥商標爭議審查準則

C040226Y2 2004年3月號

近來商標爭議日漸頻繁,又常發生行政法院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定結果不一情況。智財局25日表示,現行法規只偏重「商標」圖樣的比對,忽略消費者是否會混淆誤認的心理因素,智財局已增訂「混淆誤認之虞」審查基準,將在近日邀請業者討論後對外發布,未來若屬容易造成混淆的商標,即可能構成侵權。

現行針對商標衝突的條文,主要是商標法第23條第13款,文中規定「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有致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不得註冊。文中只定義商標的圖樣或文字、商品的類似為參考的依據,並不符合現況。

針對商標爭議審查,智財局擬定的七大準則分別是商標識別力的強弱、商標的近似程度、商品或服務的類似程度、前權利人多角化經營的情形、競爭商標的申請人是否惡意、實際混淆誤認之情事、相關消費者對各商標熟悉的程度、其他混淆誤認之因素,如商品行銷管道或服務提供方式。

 

摘自 工商時報2004.02.26 9

TIPLO ECARD Fireshot Video TIPLOBrochure video TIPLO News Channel TIPLO TOUR 7th FIoor TIPLO TOUR 15th FIo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