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鑑定報告 不應逾越法律見解

C040127Y1 2004年2月號

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世新大學法學院主辦的「行政法院專利判決」研討會,日前對行政法院判決中,有關專利要件的認定進行研討。法律學者建議,行政法院的專利判決應詳列該案件的各請求項與爭議所在,以利法官及雙方當事人對專利權利範圍的釐清。另外,法院委託工程研究單位所做的侵權鑑定報告,也只能就科技議題提供意見,不應逾越法律意見或法律見解。

世新大學法學院院長鄭中人認為,專利權範圍認定與效力規定,都根據專利申請範圍與說明書,因此在專利或異議審定書、訴願書、判決書中,須有各方 (包括審判者)的事實陳述。釐清法律疑義後,分別再就爭議點進行舉證、推論、適用法條的攻防,「不僅使訴訟當事人的溝通有交集,間接也可以減少續行的濫訴與行政資源的浪費,」鄭中人強調。

國防管理學院法律系教授謝祖松指出,智財局才是判斷專利有效性的最適單位,法律問題的分析與結論,理應由司法機關接續處理。

 

摘自 經濟日報2004.01.27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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