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違反善良風俗 不在著作權法保護之列

C040117Y3 2004年2月號

去年二月間,某公司向日本原版製作公司花錢購買,取得授權並享有在台灣地區之著作權以及相關銷售發行等權利的色情光碟,遭人公開陳列販賣,於是該公司以侵害其著作財產權,違反著作權法為由提出告訴。

該公司向檢察官提出經由台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簽證之「授權書」及「原產地證明」,以及行政院新聞局審查後發給之錄影節目審查合格證書,聲稱擁有這批光碟的著作權。

依據最高法院88(1999)一項判決所指,著作權所保障之對象,必須適法及不違反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若其內容在客觀上有違反公序良俗,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檢查官指出,這批光碟之內容依社會通念,明顯違反社會公序良俗,縱使領有新聞局核發之證書,仍不在著作權法保護範圍內,因此予以不起訴處分。

 

摘自 自由時報2004.01.17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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