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才來台服務 停留14天以內簽證視同工作證

C040111Y9 2004年2月號

行政院勞委會通過「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降低跨國人才流動的障礙。勞委會官員說,未來外國企業因履行契約需要,指派外籍人才來台服務,停留期間若在14天以下,來台簽證即可視為工作證。

依據該辦法,外籍人才符合下列規定者,即可來台工作:一、取得國內外大學學士學位並具有兩年工作經驗;二、碩士以上學位;三、服務跨國企業滿一年以上,經指派來台任職者,則不受學經歷限制。勞委會指出,經勞委會會商目的事業主管專案同意,外籍人才不受工作經歷限制,只需取得學士以上學歷即可。

 

摘自 經濟日報 2004.01.11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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