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藥資料專屬權 外商藥廠施壓動作不斷

C040103Z1 2004年2月號

自去年十月歐洲經貿辦事處向衛生署提出「新藥臨床研究六年資料專屬權」修法建議後,外商藥廠透過各種經貿協會向政府施壓的動作不斷,面對外商一波又一波的遊說攻勢,藥政處希望透過律師的協助,確定資料專屬權在世界貿易組織(WTO)架構下的法源依據,同時也促成外商與本土兩藥廠能召開協調會,共同討論兩全其美的辦法。而代表國內製藥界立場的製藥公會,最近也計劃撰寫白皮書,表達權益不得被犧牲的態度。

外商藥廠對「資料專屬權」的修法要求,自去年下半年起有愈演愈烈的趨勢,包括美僑商會、製藥工業協會(PHRMA)、歐盟的歐洲經貿辦事處、日本的駐外代表,及台灣的中華民國開發性製藥協會(IRPMA),輪番向衛生署甚至行政院強力推銷「資料專屬權」實施的必要性。TRIPS協定中對資料專屬權有兩項條件及一項但書,兩項條件為藥物具備全新化學成分及資料絕對未經公開,才准取得資料專屬權,一項但書是各國可以根據國民權益決定是否開放資料專屬權。

資料專屬權的適用對象,是國際市場具有專利,但在國內未申請專利的原廠藥物,針對這些藥物,政府過去已在「監視期新藥」相關辦法中,針對在台做臨床試驗的第一家藥廠,給予五年的資料專屬權,其他藥廠若要取得相同藥物的藥證許可,必須重做相同的臨床試驗。

 

摘自 工商時報2004.01.03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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