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在台分公司轉投資 股利所得採分離課稅

C031225Y8 2004年1月號

財政部提出所得稅法修正案,昨日獲得行政院通過,外國公司在台設立分公司,並以分公司在我國轉投資,獲配的股利,將由現行免稅改為分離課稅,稅率為20%!若外國母公司在我國設立子公司,再進行轉投資,所收到的股利,則維持適用所得稅法轉投資收益免稅的規定。

這次修法是在所得稅法第24條中新增第3項規定「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除依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稅」。

至於外國公司在台子公司或分公司,將在台盈餘匯到國外的課稅規定,則仍維持目前的做法,即外國母公司在台子公司,將盈餘匯到國外母公司時,須扣繳20%稅款;但外國總公司在台分公司,匯出盈餘到國外總公司時,則維持免稅。

 

摘自 工商時報2003.12.25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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