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 導入「證據開示」制度

C031230Y9 2004年1月號

司法院表示對於民事案件,將賦予律師調查權,也就是兩造律師都可在開庭前找對造原被告先行了解案情,且只要原被告同意,律師可記載筆錄呈堂,筆錄將被採為訴訟證據。

司法院民事廳長楊隆順表示,很多民事案件在法庭外就能解決,以美國為例,採行律師調查制度的案件,有95%都是在庭外即解決,不必進到法院,如此不僅可使當事人更快解決爭端,也可節省寶貴的司法資源。

司法院還做出另兩項宣示,一是未來醫生、建築師及會計師等專業人士,將可轉任法官;另一是司法院正研擬設置「智慧財產」專業法院的可行性。

針對專業人士擔任法官方面,司法院說,除透過現行司法官考試來考選法官外,未來也將透過遴選方式,讓不具公務員身分的專業人士擔任法官,負責刑民事及行政訴訟的審判。

 

摘自 自由時報2003.12.30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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