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扶助法」通過 政府將編百億預算協助無資力民眾進行訴訟

C031224Y9 2004年1月號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法律扶助法草案」,未來政府需編列新台幣一百億元成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協助無資力民眾進行法律訴訟;各級法院、檢察署、律師公會,則負有協助實施法律扶助義務,落實憲法平等保障人民訴訟權的意旨。

本法共64條條文﹔重點為擴大現行司法機關的法律扶助範圍,納入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及仲裁案件的代理或辯護,以及調解、和解、法律諮詢和法律文件的撰擬等法律事務,並規定律師、法院和檢察署有義務實施法律扶助。法律扶助制度上軌道後,將逐步廢除公設辯護人制度。

其次,本法還規定,只要是合法在台居住的人民,皆可適用。在法律扶助對象方面,凡符合社會救助法的低收入戶或清貧民眾、智障無法在審判中陳述者、犯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都得申請法律扶助。至於律師執行法律扶助的費用,由基金會給付報酬,增加律師參與動機和意願。而律師未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擔任法律扶助,且應善盡職責,否則視同違背律師倫理,情節重大者,由基金會移請律師懲戒委員會依律師法懲戒。

 

摘自 中國時報2003.12.24 A8

             自由時報2003.12.24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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