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網路音樂平台遭認定侵權首宗案例

C031126X3・C031125X3 2003年12月號

民眾上P2P網站下載音樂,可能誤觸法網?國際唱片交流基金會IFPI表示,台北地檢署日前對從P2P網站下載音樂的青年予以緩起訴處分,國內網友在使用音樂交換平台網站時,必須先注意該平台網站提供下載的音樂是否已獲得權利人合法授權?並注意將檔案在上傳網路及交換前,應先獲得權利人合法授權,以免觸法。

IFPI說,北市一名22歲鍾姓青年因使用ezPeer網站下載、重製,並提供其他ezPeer會員下載、上傳及交換,致侵犯台灣IFPI所屬12家唱片公司著作財產權;經向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告訴,檢察官認定鍾姓青年違反著作權法,但考量其年紀尚輕且屬初犯,在IFPI同意給予其自新機會下,予以緩起訴。

IFPIezPeer會員提出法律控告,成為繼成大學生從事音樂非法下載事件後,又一消費者被業者控告的案例。對此,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秘書長程仁宏表示,消費者對於相關法令還是得遵守,同時,對於這樣的案例一再發生,政府應該出面介入了解。程仁宏指出,雖然著作權法之前曾做過修正,不過細節認定模糊,加上執行面亦有落差,政府應趁此機會作出通盤檢討,以兼顧業者與消費者兩方的權益。

 

摘自 民生報2003.11.26 第A4

             工商時報2003.11.25 第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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