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判決 商標與其他廠商同名者不得註冊 台灣資生堂「皇家」商標將遭撤銷

C031020Y2 2003年11月號

雖有商標先使用的事實,但與其他法人、團體或全國著名商號名稱相同,又指定使用於同一或近似商品者,仍不得申請註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最近就以此為由,駁回台灣資生堂公司提起的行政訴訟。

台灣資生堂公司在2000年以「皇家」商標,向智慧財產局提出註冊申請獲准,指定使用於化妝品、髮膏、髮乳等類商品,後經皇家日用衛生品廠公司提出異議,認該商標與其特許名稱相同,有違商標法規定,由智財局做出商標撤銷的處分。台灣資生堂不服而提起上訴。

商標法規定,商標申請應經審查後始可核准,台灣資生堂表示,智財局事前未審查該商標是否為其他法人名稱,卻於核准後再撤銷,程序上實有不妥。同時也質疑皇家日用衛生品廠成立40年來不申請註冊,卻在台灣資生堂投下廣告費後始提出異議,以佔其商譽,有失公平。

    智財局則指出,商標名稱與他人重複,又指定使用於同一或類似產品,依法不得申請註冊,有無先使用權的事實,並不在審查範圍。而商標註冊及審定公告,屬於準備註冊程序,為補足審查的不足,任何人認為該商標審定有違反規定者,均可於公告期間三個月內提出異議。

 

摘自  經濟日報2003.10.20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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