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著作權法首宗判決 網路音樂交換侵權
C031031Y3 2003年11月號
正值線上音樂和唱片業者間的紛爭尚未解決之際,適用新著作權法的首宗判決昨日出爐!天馬音樂網負責人,雖非意圖營利,但利用網路及燒錄設備,盜版光碟一百零八片,遭台北地院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兩年。這項判決使利用網路交換音樂可能構成觸法,將檔案提供別人下載的企業及民眾都要特別注意。
針對此判決,台灣資訊智財權網路協會副理事長陳家駿認為,有二點值得注意。首先,判決中指出,被告將從交換網站上,搜尋所得的音樂,予以重製並上網供他人下載,不屬於合理使用。其次,在新法實施後,如任意將檔案在網路上供他人下載,有可能構成公開傳輸權之侵害,因此在進行音樂檔案之交換時,應避免觸法。
摘自 工商時報2003.10.31 第9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