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貨等流通業限制供貨廠商設櫃 11月起公平會有法管

C031031Y4 2003年11月號

去年SOGO百貨與微風廣場爆發百貨大戰,SOGO要求供貨廠商不得在距離數公里的微風廣場設櫃,因而遭公平會處以罰鍰一事,引起各界極大關注。公平會昨日修訂「公平交易法對流通事業之規範說明」,並作出解釋。未來流通事業若不當限制設櫃廠商的營業區域或交易對象,最高將可處五千萬元罰金。

「公平交易法對流通事業之規範說明」,主要針對流通事業不當限制交易相對人營業區域及交易對象、不當退貨等行為作規範說明;另外,基於「資訊透明化原則」,也要求流通事業就下架、撤櫃、缺貨、退貨等情事應事先與交易相對人〈例如製造商、供應商、專櫃廠商等〉協商,並以書面約定及揭露相關佐證資料。

本次修正也增列「流通事業不當退貨之行為態樣」。公平會表示,參考我國產業現況及日本與韓國立法例,增訂下列四種不當退貨行為:一、如造成商品污染、毀損,或過期係不可歸責於交易相對人,而將商品退貨; 二、無正當理由以調整庫存、賣場改裝或更換貨架將商品退貨;三、促銷期間大量進貨後無正當理由再將所餘商品以正常價退貨;四、其他無正當理由將商品退貨。

公平會強調,如果流通事業為了維持或增加自己的競爭優勢,減損其同業競爭者的競爭力,不當限制交易相對人的特定產品只能在其指定通路銷售,將有可能違反公平法第十九條第六款,最重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五千萬元罰金。

流通事業若利用其市場資訊優勢地位,對於影響交易相對人權益之重要交易條件,例如下架或撤櫃、缺貨、退貨等,不予充分揭露,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虞,可處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摘自  工商時報2003.10.31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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