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在台辦事處提升為公司 資產可轉成投資股份

C031008Y8 2003年11月號

為吸引外國企業來台投資,經濟部已研擬放寬外國人來台投資出資的認定標準,外國企業未來若將設在國內的辦事處提升為獨立公司,原有在台辦事處的資產設備如辦公處所等,只要經會計師鑑價並予以簽證,即可轉為投資獨立公司的股份。這項措施將於近期正式發布,預料將可大幅提高外國企業來台投資的意願。

根據現行規定,外國人來台投資的出資種類認定,分為現金、自用機器設備或原料、專利權、商標權、著作財產權、專門技術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投資的財產。

 

摘自  工商時報2003.10.08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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