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立院初審通過 一定規模企業股票強制公開發行

C031031Y9 2003年11月號

立法院經濟及能源委員會昨(30)日初審通過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強制公開發行條款,明定公司資本額及股東人數如達「一定數額」時,須強制公開發行股票,以避免大公司規避證期會管制,隱匿財務現況,甚至掏空公司。

至於「一定數額」為何,經濟部官員說,待公司法完成修法,將與證期會會商決定,原則上,應不脫離「資本額5億元以上,且股東人數300人以上」的標準。

公司法原本就有強制公開發行股票條款,20011112日修正公司法時,為貫徹公司「私法人自治」精神,刪除這項規定。但近兩年來,卻有近千家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利用這項規定,申請免公開發行,以免除資訊揭露等義務。

 

摘自  經濟日報2003.10.3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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