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B2B電子巿集規範出爐

C030905Y4 2003年10月號

公平會昨日通過「公平交易法對電子市集之規範說明」,就企業間(B2B)電子商務活動中的資訊共享協定、買方獨占、排他行為等進行規範。市集網站經營者即日起只要有隱匿資訊、不當洩漏資訊、壟斷、排他或運用資訊共享協定進行價格勾結等不當行為,以致影響市場公平交易,都有可能被認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而受罰。

電子市集 (Electronic Marketplace) 是企業間進行電子商務的數位化交易空間,透過網路虛擬空間作為交易平台,結合各產業上、中下游廠商,組成網路線上交易社群。近年來,我國B2B電子商務市場成長快速。以2001年來說,交易規模較前一年成長53%,達二兆一千億元,今年更將直逼五兆。目前我國主要的電子市集共有五十五家,不但台塑、遠東集團設有採購網,精密機械、鞋類設計、電子元件等產業,也設有自己的線上交易網。

公平會呼籲,電子市集業者應建立以下認知:一、電子市集經營者應維持中立角色,並維持市集適當的開放性;二、妥適制訂市集內的營運規則,以消除公平交易委員會的疑慮;三、應採行有效管理機制,以避免兼具經營者身分的參與者,有不當散播敏感交易資訊的機會;四、維持市集內正當的交易秩序,防止聯合行為或不公平競爭行為產生;五、對於參與者入會資格的限制,應具有實質上的正當理由,並且不得有恣意的排他行為出現;六、電子市集建立或採用某些技術規範與標準時,應避免造成排他或不公平競爭行為。

 

摘自  工商時報2003.09.12 24
           經濟日報2003.09.05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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