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訴案件兩造今起可合意選法官

C030905Y6 2003年10月號

民事訴訟「合意選法官」新制今天上路施行,先由台北、士林、板橋、桃園、台中、台南和高雄地方法院七個一級地方法院試行一年,待實施近一年評估成效後,再決定是否向立法院建請延長試行、擴大推行到其他地方法院或「喊停」。

又新制兼採「飛躍上訴」第三審的設計,實務上幾乎等於一審宣判就確定,但敗訴的一方對於判決結果是否信服、是否會以遭律師欺騙及資訊不足導致誤信法官等其他理由要求翻案,都值得進一步觀察。

 

摘自  自由時報2003.09.05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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