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判決 地名當商標不得混淆產地來源

C030815Y2 2003年9月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最近判決指出,大成長城企業以「大成鹿野」作為肉乾、肉酥等製品的註冊商標,商標中的「鹿野」,易使民眾對商品來源出產地產生混淆誤認,因此駁回大成長城的訴訟。對此,大成長城表示,鹿野為台東縣旅遊觀光地,因天候、土壤、雨量等條件俱佳,向以產茶而著名。以「大成鹿野」做為商標指定使用於烤雞、炸雞、雞精等商品,並不會使消費者誤認為台東縣鹿野鄉所出產的產品而購買。

大成長城同時指出,國內各類商品以地名做為商標申請的例子很多,若商標中的地名非為所指定商品的著名產地或集散地者,即可獲准註冊。而「大成鹿野」商標,早於各大量販店及便利商店均有陳售,為一般消費者所熟知而具有識別性的標誌,應不致產生誤認。

智慧財產局則認為,商標法第37條明訂,商標有使大眾誤認其商品性質、品質或產地者,不得申請註冊。台東鹿野為近年來著名的旅遊觀光地,除以產茶著稱外,休閒牧場、農場亦有之,為國人習知具有好山好水的鄉鎮,以此為商標,有使消費者產生混淆之虞。

判決書指出,「大成鹿野」系列商品的廣告中也提到,「放養於此的每隻雞都能自然健康的成長」等字句,並宣稱雞精原料來自鹿野農場有機土雞,行政法院認為將使大眾聯想,而誤認其為商品產地,依此駁回大成長城的行政訴訟。

     

摘自  經濟日報2003.08.15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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