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判決 立體商標開放註冊前仍受保護

C030812Y2 2003年9月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最近判決指出,我國現行商標法雖未採行立體商標制度,但只要申請圖樣或造型,有近似他人著名商標,仍不准註冊。

三麗鷗表示,「草莓KITTY」是由該公司著名的「HELLO KITTY」商標衍生的系列變身造型之一,具有「HELLO KITTY」的多項主要特徵,兩者具一貫性,屬於近似商標。三麗鷗指稱「松林紙品」申請註冊的「Hat Family」商標設計圖形,與「HELLO KITTY」如出一轍,並舉委託蓋洛普徵信所做的品牌識別度調查結果指出,有高達七成以上民眾認為「Hat Family」也是「HELLO KITTY」衍生的系列變身圖形之一,顯然已造成消費大眾的混淆誤認,應撤銷其註冊。

智慧財產局則認為,三麗鷗所提出的「草莓KITTY」造型玩偶、鑰匙圈飾物等,因我國未採行立體商標制度,對外國立體商標保護上有認定上的爭議。且我國採註冊主義,「草莓KITTY」並未申請商標註冊,與法不合。

而「松林紙品」也指出,「草莓KITTY」僅是普通商品上的裝飾圖樣,而非商標,即使「Hat Family」與「草莓KITTY」設計近似而涉及著作權問題,然著作權法基本原則僅保護創作物,並不保護著作概念及構想。

不過行政法院判決指出,現行商標法雖未包括立體商標的規範,但「草莓KITTY」圖樣屬於著名的「HELLO KITTY」系列變身造型,依據商標法第37條規定,商標圖樣相同或近似他人著名商標,易使消費者混淆誤認者,不得註冊。

 

摘自  經濟日報2003.08.12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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