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布盜版光碟非告訴乃論 業者小心觸法

C030806Y3・C030805Y3 2003年9月號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指出,新修正的著作權法,將意圖營利而製造及販賣盜版光碟者納入非告訴乃論罪,不論交易是否已經完成,只要是「散布」就有罪,司法機關都可以主動查緝,希望業者注意以免觸法。

智財局表示,著作權是私權,侵害著作權若僅損害個人權益,應該定位為「告訴乃論」之罪,只有在侵害到社會法益的重大犯罪,才會定為非告訴乃論。不過,隨著數位化重製技術的進步,電子書、視聽、錄音著作的影音光碟或電腦程式光碟產品等,可以輕易的盜拷、盜錄或散布,已經成為目前社會最常見的侵害著作權型態。盜版光碟的製造,從單一或少量的拷貝,演進為在極短的時間裡即可製造數以千萬計的產品,由於成本低微,犯罪者從中攫取鉅額的非法暴利,破壞市場的產銷秩序,擾亂交易安全,更危及資訊科技、文化、娛樂等著作權相關產業生存,減損國家社會的競爭力。這一類的犯罪行為不宜繼續列為告訴乃論範圍,而應由國家主動追訴。

立法院上會期通過的新著作權法,就特別把意圖營利而製造盜版光碟,以及意圖營利而藉銷售、贈與等方式散布盜版光碟等兩種較重大著作權侵害行為,納入非告訴乃論範圍。所謂的「散布」,不以完成盜版光碟交易為要件,只要達到「使公眾可以取得」的狀態,就構成散布,警察可以直接取締,並且移請檢察官提起公訴。

     

摘自  中央社2003.08.06

           智財局佈告2003.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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