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雇勞工不付帳 負責人限制出境

C030802Y9 2003年9月號

為避免企業無預警大量解僱勞工後,雇主自行出國落跑,勞委會公布「大量解僱勞工時禁止事業單位董事長及實際負責人出國處理辦法」,並自即日起施行。此法乃根據57日施行之「大量解雇勞工保護法」所訂定。

勞委會指出,這項辦法規定事業單位於大量解僱勞工時,積欠勞工退休金、資遣費或工資達一定金額,並經主管機關限期令其給付,屆期未給付者,得函請入出國境管理機關禁止該事業單位的董事長及實際負責人出國,勞委會須於作出處分後,2日內召開委員會審查追認;另外,給予雇主的給付限期最長不得超過30日。

企業大量解雇勞工常見情形包括無預警解僱,未依法給付退休金、資遣費及積欠工資;由於不少雇主在大量解僱勞工後行蹤不明,失業勞工為此採取激烈抗爭手段,使得社會付出重大成本,在訂出相關辦法後,將有助於解決勞資爭議。

 

摘自  自由時報2003.08.02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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