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民事訴訟法研修委員會昨日通過修正民事訴訟法第32條規定,取消「更審法官迴避制度」(據原條文解釋,凡在更審前曾參與該案裁判之法官,不管日後置身何審級都應迴避),此預料將可促使法官盡審理之能事,避免法官以「發回」為減輕工作負擔手段,提高審判效率並確保當事人權益。
摘自自由時報2000.10.18 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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