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工作不換雇主,勞工年資照算;若應老闆要求調整職務,都應視同一事業單位併計年資

C000508Y9 2000年6月號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工作年資以「同一事業單位」為限,但受同一雇主調至非同一事業單位工作,年資如何計算,並未明定。行政院勞委會最新解釋令認定,勞工如果是在同一雇主要求下調整工作,無論是否同一事業單位,應視為同一事業單位、年資合併計算。

勞委會指出,勞基法第57條規定,勞工工作年資以「同一事業單位」為限;該條所稱的「同一事業單位」,涵蓋總機構和分機構,以及勞工借調等,但不同的「股份有限公司」是屬於不同的法人組織,依法應該視為非同一事業單位,除勞資雙方另有約定,可以不併計工作年資。

不過,近年來國內許多企業以集團性質,採取多角經營,部分雇主因企業整合、變更營業項目等,常因業務需要調動員工,甚至轉換到不同法人組織工作,因勞工的工作權受雇主指揮、調動,為避免雇主濫用權利,逃避責任,最新解釋令已進一步釐清雇主和勞工的權利、義務關係,未來凡受同一雇主調動工作,無論是不是同一事業單位,均視為同一事業單位,避免影響勞工權益。

勞委會進一步指出,雇主調動勞工到其他不同的法人組織工作,因涉及勞工提供勞務對象的改變,已不是原勞動契約的履行,除年資應該合併計算外,應該先取得勞工同意,如果勞工不同意而雇主執意強行要求調動,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的規定「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可以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要求雇主支付資遣費用。

勞委會同時強調,雇主調動勞工工作,必須考慮:(1)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需;(2)不得違反勞動契約;(3)對勞工薪資和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的變更:(4)調動後的工作和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和技術所可勝任:(5)調動工作過遠時,雇主應予以必要的協助等5項原則,否則勞工可拒絕受調動。

 

摘自中華民國8958日聯合報第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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