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布訴願審議規則,有違訴願新制採強制言詞辯論宗旨

C000703Y9 2000年8月號

行政院最新公布各政府機關訴願案件審議規則,將訴願法中,原訴願人得要求舉行言詞辯論的規定,改為各訴願機關得依職權審理訴願人所提言詞辯論的要求。

新的行政救濟制度已自71日起實施,其中訴願法的修改輻度相當大,但行政院公布訴願審議規則,與訴願法中有關訴願人言詞辯論請求權的規定,有所矛盾,可能引發爭議。

新訴願法第65條係採強制言詞辯論主義,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訴願人、參加人的申請,或於必要時,得依職權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於指定處所舉行言詞辯論。

但是行政院公布的訴願審議規則第14條規定,訴願機關應依訴願法規定,依訴願人、參加人申請或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審酌後」,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於指定處所為言詞辯論。

對此,官員認為雖然新訴願法中增加言詞辯論的制度,但對於顯無辯論必要的案件,訴願機關應有權拒絕。舉例來說,納稅人未於規定期間內提出訴願,依法可以直接以程序不合駁回。

 

摘自中華民國8973日經濟日報第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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