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國內營利事業因違法侵害外國事業所有的 專利權或商標權而給付之損害賠償金,應由該國內廠商依法按20%的扣繳率扣繳所得稅,若未依規定先扣繳稅款,則原本該外國事業應繳納之稅款(外銷產品侵害國外專利權而賠償外國事業的賠償款依所得稅法第8條第11款規定,是屬於該外國事業的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國內業者給付之賠償金扣繳20%稅款)將由該國內業者補繳,並就應扣繳稅額處一倍罰鍰。
摘自中華民國89年7月21日工商時報第8版
此為非公開專區,僅提供TIPLO同仁使用。注意:1. 密碼長度為8~20碼,需包含一位大小寫、數字及特殊符號字元。2. 專區使用完畢,請務必登出,才能瀏覽TIPLO網站。
{{ errorMessage }}
本網站使用cookies為您提供更好的用戶體驗,繼續使用本網站表示您同意我們的隱私權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