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企業域外結合影響巿場者 公平會將介入管轄

C000823Y4 2000年9月號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跨國事業的管轄態度出現重大轉變,根據新通過的「域外結合案件處理原則」,兩個以上外國事業在我國領域外結合,如對我國巿場產生影響,公平會將介入管轄。

「域外結合案件處理原則」於915日生效後,現正進行中或新發生的域外結合案件須依規定向公平會申請結合許可。不過為避免管轄權過度擴張,引起他國主權的質疑,若參與結合的外國事業在我國領域無生產或提供服務的設備、經銷商、代理商或其他實質銷售管道者,則不予管轄。

域外結合須向公平會申請許可的事業規模,依公平交易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包括結合後巿場占有率達三分之一、參與結合之一事業巿場占有率達四分之一、參與結合之一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超過五十億元。銷售金額以該外國事業在我國境內的銷售金額,及我國事業自該外國事業進口產品或服務的金額核計。

 

聯合報2000.8.23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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