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法草案出爐

C000817Y3 2000年9月號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法」草案於816日公開,原住民族的傳統智慧創作,未來可能採取經認定並登記後享有永久保護,且不得讓與、質押、或成為強制執行之標的等措施,來維護原住民族的權益。

 現行著作權法固可保護原住民個人的藝術創作,但對於原住民傳統藝術文化之保護,確有不足之處。

該草案的第一大特色是必須經過申請認定、登記、加上認證標記等程序後,才能享有智慧創作專用權,也才算完成原住民傳統智慧創作的保護程序。此與現行著作權法「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的規定不同。

該法在權利所有人方面也與著作權法有極大差異。草案第7條規定,申請智慧創作專用權的人是「特定民族、部落或家族」,明定專用權的歸屬具有團體性質。另外,並在第10條以下規定專用權不能賣斷、讓與,不能設定權利質權,也不能透過強制執行而移轉於他人或非原住民使用,而專用權人非經專責機關的同意也不能拋棄該專用權。

未來原住民傳統智慧創作之專用權可享有無限的存續期間,得到永久的保護,該法之設計乃全球立法之趨勢,也是延續原住民文化不可或缺的方式,惟保護範圍的界定有相當困難性。

 

中國時報2000.8.17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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