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種苗法修正 優良農產品種受智財權保護

C030702Y1・C030703Y1 2003年8月號

行政院今天通過農委會所提「植物種苗法」修正案,將品種權保護適度擴及品種的「收穫物」以及「直接加工」,並且延長保護期限至20年或25年。

植物種苗法從民國7712月施行以來,已經超過十年,這次修法,主要為加入植物新品種保護國際聯盟 (UPOV) 做準備,強化農作物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即所謂「品種權保護制度」,以有效保護國內農產品,並且採用國際間保護植物品種的規範有助國內新品種在國外申請品種權的保護。此外,也可鼓勵國外優良作物新品種引進國內。

如果國內農產品品種流出大陸、東南亞等地,經栽培後成為收穫物或加工品回銷台灣時,就應受到保護,品種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在品種權受到侵害時,享有排除侵害、防止侵害和請求損害賠償權。

取得品種權保護的植物品種,其所有人擁有生產、繁殖、推廣、銷售及輸出入等權利,當品種權受侵害時,品種權人得請求排除其侵害,對於侵害品種權之物或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或器具,得請求銷燬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對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品種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

避免品種權申請人在申請案公開後到取得品種權前所可能遭受侵權的損失,修正草案也採取臨時性保護原則,權利的開始時間提早自申請案公開時起,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在申請一個月內將申請案公開,公開後至核准公告前給予臨時保護。

 

摘自  中央社2003.07.02

           民生報2003.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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