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人投資不動產 未依核定使用者 政府限三年內出售

C030718Y8 2003年8月號

政府開放外國人來台投資不動產,為鼓勵外國人落實投資重大不動產業或其他產業,內政部昨天通過相關規定,未來外國人來台投資購買土地,因故未能依核定期限及用途使用者,應說明原因申請展期。

如未依核定期限及用途使用,且未提出申請展期或未獲同意展期者,由直轄巿或縣(巿)政府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在通知送達後三年內出售。逾期未出售者,得逕為標售,所得價款發還土地所有權人;其土地上有改良物者,得併同標售。在辦理標售公告期間,土地所有權人簽訂移轉契約者,應准其申請停止標售土地及相關塗銷標售的註記作業程序。如土地未在法定期間完成移轉登記者,仍應重新辦理標售。

 

摘自  工商時報2003.07.18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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