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登記法修訂 商業名稱限辭海內列文字

C030731Y9 2003年8月號

開店做生意得先取個「店名」,但不能亂取。經濟部配合商業登記法修訂,明年起將實施「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審核準則」,使用文字必須以教育部編訂的辭典、辭海、康熙辭典內所列的文字為限,將影響每年數萬家新登記或變更登記的商號。

為了杜絕不肖廠商混洧視聽,商業名稱也不得使用易於使人誤認和政府機關或公益團體有關的文字,如:部、局、處、黨、中心、府、公會、聯社、聯誼會、互助會、服務社、服務站、研究所、研習班、合作社、事務所……等名稱。也禁止非依「公司法」登記的商業行號使用公司、商社、會社登記商業名稱;此外,也不使用不足以表示其商業型態的名稱,例如廣場、園地、名店街、發展城、專業城等;另外,商業名稱也不得使用單字、國名或其他不當的文字。

 

摘自  聯合報2003.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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